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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
关于停止相关互联网站非法开设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 |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凡需开设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颂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方可提供网络运营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视听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请所有用户自觉删除相关的栏目、视频、以及影视类的BT下载。
对于拒不整改的网站,我司有权停止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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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18 0: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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